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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在即父子俩恶意串通 律师认定判决房屋买卖无效
类型:财产纠纷 来源:本所  浏览 次 2009-6-2 19:21:24

 

【案 情】

本案,程女士在经过三次咨询后,委托本所律师起诉丈夫离婚案:

程女士,199211月与赵某某结婚。19962月,赵某某参加单位房改,购得单位一套住房。次年,赵某某取得该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名为赵某某。

去年年初,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多次协商离婚未果后,程女士委托律师于去年12月将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赵某某的婚姻关系。

庭审中,程女士方知,在此之前,赵某某瞒着她将他名下的那套房产,过户给了他的父亲。

律师突然知道这个情况,也感觉很被动,按照程序,房产问题应该和婚姻问题同时解决,现在被告父亲涉及本案,人为地将案件复杂化了。

律师耐心地做了工作,说服了程女士同意将赵某某及其父亲告上法院。

法庭上,律师认为,该房产是原、被告婚后所购买的,且一直同住在该房中,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某无权私自处分。王父明知儿子赵某某与程女士正在打离婚官司,在未告知孙的情况下,仍与儿子赵某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严重损害了程女士的合法利益。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赵某某父子俩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审 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此案中,赵某某的房产是他与程女士婚后所得,双方又没有特别约定。因此,该房应认定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法院判决赵某某与其父订立的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点评】

本案,程女士与赵某某1992年结婚,1996年取得该争议房产,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赵某某的名字,当时的夫妻关系还存在。当事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不论该房的房款由谁支付,都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赵某某未经程女士同意,私自处分该房产,应依法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婚姻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