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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案例】王某起诉丈夫离婚案 “AA”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可作为审判依据
类型:财产纠纷 来源:本所  浏览 次 2010-2-13 12:51:24
 

【案情】

王小姐和丈夫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次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AA制”,各自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中的物品由双方共同支出,各半承担。

2006年开始,夫妻关系恶化,王女士委托本所律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原告方认为: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书,对日常生活的经济模式和婚前婚后的财产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所以,现在双方离婚不存在经济纠葛。

法院最终按照双方自愿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进行了财产分割。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王小姐和丈夫婚后签订的协议书,采用了书面形式,而且内容明确、具体,对各自的收益、家庭支出、债权债务的承担以及房屋产权归属等做了详细的约定。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现在两人离婚,财产分割应按照协议书中的约定进行。

【律师建议】

夫妻之间在婚后采用书面形式约定财产所有情况的协议书,可以作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依据。但是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可咨询专业人士。经过律师见证或公证处公证的财产约定协议书将更具有法律效力。以便更好的维护各自利益。

 

婚姻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