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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案例】韩女士诉李某离婚案:无法形成证据链 “圈走”的财产要返还
类型:财产分割 来源:  浏览 次 2010-6-30 12:23:42
 

原告:韩女士,35岁,住鼓楼区

被告:李先生,38岁,住建邺区

初识韩女士

韩女士与李先生经人介绍认识,200082日登记结婚。婚后,韩女士与李先生的父母同住一处,并于200255日生一女孩。

由于李先生生意在外,聚少离多,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072月,韩女士和丈夫李先生激烈争吵后,带着5岁的女儿搬进了母亲家。

20097月,韩女士咨询律师,要求离婚。

律师首先对能否一次判离的可能性进行分析,然后盘点双方的家庭收入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发现,当事人的家庭财产类型多样,数额较大,且被告常年在外,有部分收入不明。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韩女士将现已查明的共同财产诉上法庭,其他财产,由于不够明晰,可以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再行起诉。

这样做的理由,我们也充分进行了告知:打官司毕竟需要一个时间段,财产明晰的部分必须及时锁定,这样男方无法转移和隐匿,其他若隐若现的财产部分,可以在打第一个官司的同时,同步查明。

韩女士同意律师的分析和方案,委托律师代理此案。接手后,我和助理一边取证,一边起草离婚诉状。

起诉状

离婚起诉状的“诉讼请求”无外乎三部分:要求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本案的该部分是这样的:

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见财产清单)

3依法判令婚生女(李**)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000/月;

财产聚焦

在我们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主要是两家服装店的所有权、经营权,4处房屋产权,达明实业公司的股权,天行健餐饮洗浴中心的营业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等。具体包括,成立于200315日、投资人为李先生的天行健餐饮洗浴中心(200949日该中心对企业负责人申请变更,由李先生变更为其父亲李**);成立于200468日、投资人为李先生的衣思服装店和衣盛服装卖场(20095月,两处服装店均申请变更企业负责人,由李先生变更为其父亲李**);成立于20051月、李先生控股70%的达明实业有限公司;以及白下区的—处复式商品楼、建邺区某小区的—处地下室、太平南路两处商品房,—台三菱吉普车、一辆本田2.0轿车、两台松花江面包车。

但意外的情况出现,两个星期后,当律师辗转查明四处房屋的权属时,发现几处房产均登记在被告父亲李**名下,等于说,被告名下无任何财产!

韩女士在电话里听说我们取证的结果,陷入了沉默。“宋律师,这个案子,你就尽力打吧,我会有心理准备的。”挂掉电话,律师也颇感压力。

庭审实录  

法庭上,被告李先生拒绝原告分割上述财产,其律师辩称,被告名下不仅没有任何财产,反而欠下巨额债务。除天行健、衣思、衣盛三店的负责人均己更名为其父亲李**外,他拿出白下区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称该处房产为其父亲李**所有;称太平南路两处商品房均为其父亲李**所有。达明实业有限公司也成了其父委托他经营;房产也是李**出资购买的。此外,被告称其3台车均已转让给案外人顾某,用于抵偿欠款。总而言之,几乎没有财产可分,反而有几百万元的债务,要把韩女士“拖下水”。

被告在法庭上配合律师有板有眼,看来对离婚一事早有准备。

作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我们的观点是,一、这些财产都是婚内积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二、离婚在即,被告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法应确认无效,被告父亲名下的上述财产,应作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三、夫妻大宗财产的转让行为不属于家事代理范畴,必须经双方同意方能处置,被告单方行为应予撤销。四、如果案外人提出异议,我们申请中止审理本案,确权之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五、被告恶意举债,且无法说明债务用途,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做了很大调解工作,希望双方能各退一步。但原被告双方的意愿相去甚远,调解不成。

一审判决

由于调解无效,20091213日,建邺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关于人身部分,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双方婚后不注意感情培养,不能互谅互让,现双方已分居一年多,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应准予。婚生女应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应承担子女抚育费2000/月”。

关于财产部分,一审判决认为,“至于原告提出本田2.0轿车、三菱吉普车、两辆松花江面包车作为夫妻同共财产分割一事,经法院查明,本田车系被告婚后所购,故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双方同意作价10万元,现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5万元。其余三辆车因车主已变更为案外人顾某,顾某对此三台车主张权利,故应另案诉讼处理。关于原告提出要求将两处服装店及达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事,因上述三处实体均有案外人主张权利,故应另案诉讼处理。关于原告提出复式商品房、两处商品房、地下室房产应作为夫妻共有房产分割的请求,亦因上述三处房产均有案外人主张权利,应另案诉讼处理。关于被告提出有债务620万问题,因被告无相关证据证实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不予认定”。

法院据此作出以下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01月起,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2000元;三、被告可于每周末探望婚生女,具体方式双方协商;四、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个人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接到一审判决书,我及时联系了韩女士。

坐下来,我们分析,在财产方面,除了被告的举债问题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外,一审法院对其他的财产暂不处理,需要在本案结案后方能另行诉讼,这明显对我的当事人不利,因为重新立案和开庭,重新缴纳诉讼费不说,还会耗费大量时间,这明显有利于被告进一步转移财产。

和韩女士商量后,我们达成一致:上诉。

20091220日,律师代理原告,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没有认定”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新的一年到来了。

20101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决定中止本案审理,财产争议另案诉讼完毕后,再恢复本案审理。

确权之诉

126月,律师和韩女士签好法律文书,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清单和其他材料复印件,分别起诉至建邺区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确定天行健餐饮中心、两家服装店的产权和营业收益)和白下区法院(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法院),分别提起确权之诉。

对于这几起确权案件,我和主做婚姻的几个律师碰了个头,确定了代理方案。开庭的时间分别到来。

在法庭上,被告的律师认为天行健餐饮洗浴中心的前身是大明饭店,是被告的婚前财产,且是被告的父母出资的,最初的登记人也是被告的父亲李**。对于被告抛出的这个问题,我们的代理意见是:

一、天行健是在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创办的,虽然前身是被告的婚前小饭店,但夫妻婚初一直共同经营,20042005年间,因经营亏损所欠债务,也是原、被告双方共担。原告还曾四处筹借资金,扩大门面,装潢升级,最终使该餐饮中心在2006年实现扭亏为盈,所以被告代理人所谓“婚前财产”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二、被告父母出资的问题。我们认为,被告未举出任何证据,来证明婚前的饭店是被告父母出资。退一步说,即便如此,被告父母明知天行健中心创办在被告结婚之后,也一直未提出异议,在法律上已经视为赠与原被告双方,同样不能认定为被告的个人婚前财产。

在房产和车辆两个官司上,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因生意亏损,资金周转不灵,故出售给父亲和顾某,变现或抵债。

对此,我们认为,夫妻重大财产的处置,应双方同意。如被告因生意往来而处理家庭共有财产,考虑到法律也同样保护善意第三人(买受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追认这些抵债行为、出售行为有效。但此处疑点重重,提起法庭高度注意:

1、被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其资金问题。根据我们从工商部门查档资料显示,天行健至今还在高额盈利,效益不菲,被告也无任何投资项目或计划,资金紧张一说,何来?

2、抵债,首先要有债可抵,被告只有顾某等人证,根据民事证据规则,孤证一般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借款要有借条,这是常识性问题。被告的债权人是否持有借条?被告代理人在庭上作答:因已还款,借条已经撕毁。我们又问:什么时候借款?是现金还是转账?巨额借款,以现金的方式进行有违日常生活经验,以转账的方式,是哪家银行?有无转账记录?

在追问之下,被告卡壳。

对于巨额债务问题,我知道我们必须坚决驳回,因为如果债务属实,原告韩女士分割财产的愿望几乎就会落空,再说,离婚案件在一审时并没有采信被告辩称的债务问题,虽然上诉之后,一审中止审理,判决尚未生效,但毕竟法庭的观点摆在那儿,被告在压力之下,只有顾某的人证,根本无法与原告这边的气势相抗衡!

对于借条的辩驳,很让坐在原告席上的韩女士解气,律师在法庭上还不忘戏谑被告几句,“如果有借条,可以拿出来,原告愿意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以便确定其形成时间”。呵呵。

确权官司的判决书,在韩女士焦急的等待中,姗姗到来。

几份判决书,除了确认原告的所有权外,还判令诉讼费由原告韩女士、被告李先生、李先生的父亲李**、顾某几个人分担。

接到一叠判决书,韩女士终于吁了口气。“宋律师,接下来就是继续开庭审理离婚案了吧?”

“等十五天吧,如果被告在十五天内不上诉,判决书就生效,我们就可以把这些判决书丢给原来审理离婚案件的李法官了。”

“你觉得被告上诉的可能性有多大呢?”看得出,韩女士心理疲惫,不愿再跟对方耗着。“这个不好说,按说,上诉是被告的权利,如果被告上诉,我们应诉就是了,虽说律师不能‘包打官司’,但这些确权案件,上诉之后应该是没有悬念的。”

其实对于上诉的问题,根据以往的代理案件的情况看,被告往往不甘心就范,非要再行折腾不可。

果不其然,没过几天,审理车辆确权案件的法院书记员小孙电话告知我们对方上诉了。

十五天已过,其他几个确权案寿终正寝。我们把确权判决书提交给离婚案件的法庭,现在唯一具体的事情,就是全力应对,准备二审的车辆确权案开庭。

虽然律师宽慰了韩女士,告诉她“没事”,但看得出,她又要在忐忑中,等待二审的结果。

律师评案

一、这是一起涉及四家实体企业、三处房产、四辆车的复杂离婚案件。由于财产数额大,类型复杂,因而本案需要几次诉讼。

二、从程序上看,一审法官将离婚案件的人身部分审理审结后,希望其他财产纠纷另案诉讼,严格地说,这并没有违反程序,也没有剥夺我方当事人的任何权益,但确增加了诉累,增大了诉讼成本。法院审案,在具备合法性的同时,还有一个合理性的问题,即如果一次可以审结,就无需再行另案处理,如果另案处理,处理完毕,还应该可以回到原先被中止的程序中来。这也是律师代理上诉的理由之一。

三、从实体上看,被告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到其他人的名下,在时间上,是夫妻感情恶化时,这首先就给人留下转移财产的嫌疑;在形式上,这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技术上,被告方也略显粗糙,没有相关交易、抵债过程,要想造假嘛,起码要到银行“走个过场”才对,律师不造假,但对于如何甄别造假,应该都是“有一手”的。

从我们办理过的案件看,几乎每个离婚案件,双方都存在转移和隐匿的行为,这就看“道高一尺”还是“魔高一丈”了,有的当事人在律师的配合下,转移行为不露痕迹,手法高超,法官和对方虽然明知,也徒呼奈何;而有的虽然也“努力”圈钱,但由于没有制定“完美”方案,左支右绌,还是授人以柄,留下线索。

根据办案进展,本案的办案过程将续写: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