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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案例】10万美金惹出争议 夫妻离婚财产争议成焦点
类型:财产分割 来源:本所  浏览 次 2009-5-11 11:28:42
 

【案情】

原告:周某,男,住南京市白下区

被告:李某,女,住南京市玄武区

200810月黄金周期间,周某打通了律师的电话,“宋律师,看了你在网上写的文章,现在我和老公离婚,本来协议就能解决问题的,但结婚后,我们有一笔钱存在了我爸爸名下,我老公执意要拿出来分,我想当面咨询一下。”

上班后的第一天,周女士来到律师所,脸上还带着淤青的痕迹。“昨天晚上又闹的,他打了我。”周女士如此解释。

周女士说,半年来,双方不知道闹了几次,她在我们的网站上看了很多相关文章,感觉很有帮助,值得信赖,所以特意来面谈。周女士说,如果不是昨晚上他动手的厉害,她也许不急着离婚,但现在她希望尽快进入程序,“不想和这种人罗嗦”。

经过一番了解,律师掌握了案情:

1、双方2005年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主要是他对我不大关心”。从2006年开始,男方李某开始和几个社会上的朋友交往,回家都推说是“生意上的事情”,2年了,周女士对李某在外和婚外异性同居的情况一点都不掌握,直到朋友半开玩笑的善意提示,周女士让她的哥哥晚上循迹“跟踪”,第二天再去敲门,开门的是一个穿睡衣的女人,这才知道李某另有“住处”,一直在欺骗她的感情。李某事后也确实承认,但很可惜,周女士没有录音。

2、双方父母家的经济条件比较优越,2005年下半年结婚不久,双方共赴美国加州旅游,男方叔叔在他们回国时赠送了10万美金,回国后,由于这笔钱暂时没有动用,周女士怕李某将美金拿来“炫富”,,就提议放在她爸爸名下保管。

也许是婚初的热情使然,李某当时居然同意了,这才留下了争议点。

3、半年来,男方李某转移了不少财产,“现金分期取走了不少”,“可能是包二奶用了”,现在银行存折上已经“没有多少钱

4、两处房产都是婚后买的,周女士特别强调,她是独生女,夫妻俩买第二处房子时,大热的天,她爸爸跑前跑后地帮助选房、看房,还资助了大约有10万元。

5、对于其他财产,双方都无异议。

“宋律师,我们成家至今,我父亲无论是在精力上还是日常花销上,都耗费很大,我决不能让这笔钱返还,让他得逞”。

律师给周女士讲了一通打官司要靠事实证据和法律说话的道理,对于她担心的美金问题,律师认为,根据周女士所讲,如果双方在转账时没有留下任何字据,没有任何说法,这笔钱可以视为赠与女方父亲,男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应该是无权反悔和分割的。

对于男方转移银行存款的问题,律师认为,可以通过调查该账户下的“银行存取款明细”来追回并分割。

接受了周女士的委托,律师即着手设计代理方案,并很快赴法院立案。

半个月后,建邺法院的书记员打来电话,定下了开庭的时间。

【开庭一】

庭上,被告李某委托了律师,自己则松垮垮地坐在被告席上,不时地用余光打量着周女士和律师。

法官征询双方的离婚意愿。被告方同意离婚,但接下来对于原告指责的“和婚外女性保持不法的同居关系”则矢口否认。

周女士离意已定,所以被告是否在法庭上承认这一事实,这已经不是本案的重点。

在法庭调查的财产部分,律师将所有的共同财产悉数提交,同时要求根据调取的银行记录,要求法院追回被告李某名下半年来分十数转移的50万左右的共同存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作为原告方,我们没有主动提及美金的问题。

被告方提交了其从银行调取的转折记录,证明于200511月底将夫妻婚后接受亲戚赠与的10万元美金交给了原告父亲保管,并坚持该笔款项系双方婚后共同受赠,临时存放于原告父亲名下,还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均分。同时辩称,银行存款用于给被告父亲购车花销了,“当时经过了原告同意”,所以原告无权再要求分割。

作为原告的律师,我们的观点归纳为,双方婚后10万美金的财产,确系婚后受赠所得,但夫妻双方已将当初被告李某名下的该笔款项自愿交给女方父亲,说明被告李某当初对于处分此款项是知晓的、同意的,应该认定为赠与关系,现在被告李某不能单方面反悔。

同时,根据被告“将银行存款动用购车”的说法,我们认为,被告将自己名下的存款用于给其父购置车辆,未获得原告的准许,原告亦不知情,所以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且事后原告也未予追认,因而仍应视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从被告应分割的其他财产中抵偿。

最后,为查明案情,我们又向法庭申请对购车的事实予以查实。法庭宣布休庭。

【开庭二】

第二次开庭,根据从车辆管理所查明的事实,被告父亲购车属实,但系一次性付款,由此,被告的谎言不攻自破!律师特别提请法庭注意,被告分期取现去向不明,是典型的“转移和隐匿财产”行为!

【法院判决】

“本院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结婚,2008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离婚期间,双方对于男方岳父名下的一笔外币存款存有争议”。“本院认为,对于将共同存款存放于男方岳父名下这一事实,双方均知晓、同意,虽无书面赠与合同,但理应视为赠与。原告要求将该笔款项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尊重对方意愿,共同决定,被告所称的将存款取出用于给父亲购车一事,没有证据证明在处分财产之前取得了原告的同意,且取款数额、次数也不相符,因而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评案】

一个案件的圆满代理结束,肯定有多方面的原因。法庭制胜,首先要找准切入点。

1、从法律上看,在没有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的情况下,财产的流转行为首先推定为赠与;由于女婿与岳父在财产上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因而这在女婿与岳父的关系上同样适用,与其他主体间的赠与并无区别。

2、如果要否定财产流转行为的赠与性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临时存放、借出或其他情形的一方要举出证据。此案中,被告对此举证不能,当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仍按赠与处理。

被告将其名下的款项交予岳父,并存入岳父名下这一事实,被告明知且同意,此时,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社会常理,应当构成赠与。被告认为只是临时存放,而不是赠与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此判决合乎法律规定。

通过本案,律师提醒夫妻要审慎处理婚内的共同财产,以防他日有意外情形发生。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