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春节前,叶女士打来咨询电话,就离婚和财产分割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简单咨询。半个月后,笔者正在会议室和几位律师就家庭暴力引起的一起离婚和索赔案件分析案情,叶女士突然携女前来。
原来,叶女士当时打电话只是替女儿咨询,半个月来,由于私下的协商毫无进展,母女俩前来当面咨询。
小张1984年出生,2009年初结婚,如今坚决提出要求离婚。
此案可谓是笔者代理案件以来最年轻的当事人,怪不得一直都是其母亲把关咨询。
坐下来直奔主题,笔者问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小张说,2009年3月领取结婚证后,虽然一直没办理结婚仪式,但双方在婚房里共同生活,由于小李(男,本案被告)不懂得体贴人,小张流产2次,都是自己母亲过来照料。小张的母亲旁听,表情黯然。
2009年7月,小张和小李因琐事发生争吵,小李“仗着”房子当初是他们提议购买的,并且出了大部分资金,因而很有底气地当着岳母的面大声喊“滚”。这一下扩大了矛盾面。之后,由于小李拒绝就此道歉,引发了两个家庭之间的矛盾升级。一对小夫妻就此不可收拾。
问及财产部分,小张向笔者出示了二手房《购房合同》以及银行本票复印件1张,并说主要的共同财产就是这一处房产,其他的都是小问题。
笔者发现,该房产系婚前购置,房产证婚后下发。合同约定的购买价是250万元的河西房产,首付50万,“余款1月后付清”。而房产证上是小张、小李、小李的父母。等于说,是四个人联名购买的这处房产!
男方家庭还是颇有心计,这是刚接触案情给我的第一印象。
小张告诉笔者,如果按照房产证,她获得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也就罢了,但问题是,购买这处房产时,小张考虑到公积金贷款有优势,同时也想减轻男方父母的负担,就打算以自己的名义贷款60万。婚姻登记之后,贷款也批下来,但由于男方父母已经将大部分余款支付给了售房人,就让小张将款打给他们,之后,考虑到小两口也不容易,男方父母就又将其中的40万元以本票的方式,返还给了小张。现在离婚在即,男方父母却提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割该处房产,也就是男方家庭聘请的律师提出的:小张和小李共同贷款20万元,其中,小张实际贷款出资10万元,约占当初出资比例的1/25,现男方打算返还小张12万元,
“宋律师,对方律师说,‘考虑到房屋增值因素在里面,给我12万是非常合理的’我心里没底。打算委托你们处理”。
笔者分析案情,认为小李的父母以及其代理律师的观点牵强,本案应该均分房产价值。一番长谈后,笔者决定接受委托。
一不做二不休,与其等着做被告接传票,不如直接当原告,先起诉离婚。这是笔者初步的代理意见。小张的母亲第二天打来电话,说和小张的父亲沟通了,同意律师的意见。
离婚纠纷案:开庭的时间很快到来。
鼓楼法院第11法庭。被告小李除了委托一位女律师外,其母亲也是代理人之一,端坐在被告代理人的席位上。
法庭调查阶段,鼓楼法院的陈法官先就是否离婚征求双方的意见。双方均无异议。接下来是财产问题。与律师预见的一样,法官发现争系房产在产权证上载明案外人(男方父母)的产权,不适宜在离婚案件里一并审理,于是动员我们另案起诉。
“如果法庭能多做调解工作,争取协商解决问题,我们是同意的”。毕竟,另外打官司对于律师来说是家常便饭,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可是还要耗费时间,如能一并处理,是最节约司法资源的。
但由于双方的意向相去甚远,最终无法调解。法庭当庭制作了调解离婚协议书,一张纸头,从法律上将小张和小李判作路人。
第三天,律师起草好诉状和证据清单后,让小张来律师所认可、签字;之后,又一纸诉状告上鼓楼法院:要求确认原告座落于****的房产份额。
开庭的时间再次到来。
2010年5月5日,小长假刚结束,双方又分原、被告就座,分庭抗礼。
作为原告,我们的代理观点是,
1、本案是分家析产案件,按照各方的实际出资比例分割房产价值,原告无异议。但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断民事行为的有效性,应首先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原告张**贷款时间在《购房合同》签订后,贷款去向是打给被告父母,偿还由被告李**的父母先期垫付的原告的出资份额;之后,被告父母自愿无偿地将原告支付给被告的部分款项返还给原告方,此行为只能认定为对张**和李**的赠与。
2、原告贷款的本意即在于出资、合资购房;且原告事实上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自当享有相应的产权比例,至于被告父母的事后返还,属于不附加任何条件的给予行为,该给予由于未附加任何条件,因此只能认定为赠与。
被告律师辩称,
首先,《购房合同》是李**父母和售房人签订的,原告张**不是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权出资,只能由被告李**的父母决定。
其次,李**父母先期将款项转账给售房人,是在履行出资购房人的义务,之后将张**款项退还的行为,则是在拒绝非合同当事人的购房行为,因此,原告张**仅就10万元出资构成共同购房出资行为。
就被告律师的辩称,我们认为,
1、合同当事人不能作狭义理解,更不能以合同上载明的名字来确定房屋所有人。根据国务院和房产部的相关房产登记条例,所有人和共有人地位平等。原告张**持有的《房屋共有权证》足以证明,原告张**共同购置房屋的行为,在初期是得到被告李**的父母同意的,原告取得房屋共有权证只有获得被告李**父母的准许方能办理,因此,就此推定,被告李**的父母是同意原告出资购房的,不能以现今的反悔,否定先期的行为。
2、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原告张**将取得的公积金贷款打入被告父母名下,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嗣后的返还行为,严格地说,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中的返还,而是建立了另一种法律关系:赠与关系,此返还与本案争系房产已经毫无关系,是一方赠与和另一方的受赠的关系。
3、根据“公序良俗”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特别是考虑到原、被告结婚前后,男方父母并没有“花钱”,这笔款项,按照传统来理解,也只能视为子女结婚背景下的赠与关系。
庭审结束大概半个月后,判决书才姗姗来迟。
“本院认为,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应依照法律规定和传统习惯。本案争系房产虽为李**和赵**夫妻与售房人签订《购房合同》,但购置行为显然存在原告张**的参与,原告张**将公积金贷款打入被告的账户后,已经完成默认比例下的出资义务。此后,被告将部分款项再次以本票方式交付给原告的行为,因别无其他法律关系存在,因而只能认定为赠与……本院判决如下(略)”
根据这张判决书,小张不仅获得了受赠金额的一半,也就是20万元,还根据公积金出资的一半(60万÷2=30万元),获得了30万÷250万=12%的价值比例,按市值(300万)约值36万,同时,公积金贷款构成小张和被告小李的共同贷款,被告小李负有替小张偿还约30万贷款的义务。偿还公积金贷款后,小张打这场官司净分割价值约为26万。
而按照对方律师的算法,小张取回40万的一半即20万元,出资20万÷2=10万元。10万元÷250万元=4%,按市值(300万)计算约为12万元。合计32万元。偿还公积金贷款30万元及利息后,没有任何所得。
26万,这就是法律上的算法。
小张来律师所拿判决书时,表达了对律师的谢意,也露出了半年来久违的笑容。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