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目前的婚姻状况,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婚姻自由的认识的进一步提高,对婚姻质量的重视,同时也反映了一些消极的、不健康的现象。通过对我院2007年和2008年离婚案件的统计,总结近两年来离婚案件的新特点,进一步分析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及探究降低离婚率的对策。 我院近两年受理离婚案件的基本情况 总体来看,自2007年以来,我院受理离婚案件呈以下三个特点:1、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均占最大比例,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在所受理的离婚案件中,能判(调)和好的机率较小,离婚的占过半比例以上;3、农村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下降,农村户口的人离婚率偏高。具体数据详见表一、表二、表三。 表一:2007年和2008年我院离婚案件受理情况 2007 516 225 44% 132 83 10 2008 959 278 50% 168 80 19 说明:2008年度959起案件,含406件系列案;50%的比例不含406件系列案 表二:2007年和2008年离婚案件审结情况统计表 年份 离婚案 判(调)离率 维持率 2007 225 59% 37% 2008 278 60% 29% 表三:2008年宜州市人民法院各基层法庭离婚案件统计表 法庭 总结案 离婚案 撤诉 判(调)离 德胜 174 65 10 35 洛东 80 45 16 29 |
近两年离婚案件呈现的新特点
从对我院所审理离婚案件的统计分析,并结合我个人的审判实践,总结出当前离婚案件所呈现出的一些新特点:
1、缺席判决的比例增大。因一方当事人外出,去向不详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增多,且这种案件大多都集中在农村地带。夫妻一方为摆脱贫困的农村家庭生活外出打工挣钱,结果却因受不了外面社会的诱惑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我院往往只能通过公告送达文书方式以缺席判决结案。
2、女性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比例增大。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女性社会生活地位的提高,她们经济独立,开始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不再通过婚姻依赖男性。自我感觉不好时,就以互不拖累为由提出离婚。
3、35岁离婚人数较多。当前35岁左右离婚的夫妻显著增多,甚至已经形成一个“35岁离婚群”。离婚的原因纷繁复杂,但因感情冷漠导致婚姻无法维持占着重大比例。
4、无争议离婚案件增多。当事人大多婚龄不长或婚龄过长,婚龄不长的离婚时婚姻、子女、财产均无实质性的分歧,而婚龄过长的生活时间太久已分不清财产只是协议分割,且这两种情况大多是主动向法官说明情况,有的甚至提供预先拟定的离婚协议书,要求法官从快调解解决。
5、通过诉讼,判决不准予离婚或调解和好的较少。在收集的案件中,排除自动撤回起诉的案件外,大部分案件为判决(或调解)离婚。
6、离婚中涉及财产部分矛盾较大的案件有所增长。农村生活收入提高,财产逐渐多起来,离婚时要求对方分割财产的纠纷也呈抬头趋势。
7、诉讼中要求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的案件增多。有30%的原告要求对方因家庭暴力或外遇等原因而赔偿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失。
8、快结快离现象增多。我院所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一部分是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就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不到一两年,甚至几个月就起诉离婚。且这类案件多集中在二十多岁的年轻人和白领阶层。
9、恶习导致婚姻亡案件增多。一般以男性居多,他们酗酒、赌博成瘾,不顾及家庭,许多女性便会考虑离婚。
对离婚数量递增及离婚率上升的原因进行分析
首先,看个人因素:
社会阶层变化,夫妻双方的自卑和彼此间的不信任,是导致婚姻走向破裂的原因之一。
据统计,低的社会阶层离婚率会高于社会中产阶级。但女性则不然,高地位的女性反而会有较高的离婚率。当夫妻双方社会地位产生悬殊时,彼此间就会产生自卑和不信任。
对男方来说,自卑主要来自事业上。当男方事业不顺利,甚至出现财政赤字时,女方不但没有好好安慰,反而冷言冷语,给男方带来很大的自卑感和感情伤害,使得男方处处没有自信,失去了女人所需的依靠感和安全感,使得婚姻越走越远,最后走向离婚。
对女方来说,自卑感主要来自自己的丈夫太强,俗话说,30-40岁的男人是个宝,这段时间正是男人事业的高峰期,受很多年轻女性的崇拜和追求,而女人往往为了家庭会牺牲自己的事业,相比如日中天的丈夫和自己日渐衰老的面容,自卑心理与中年女性的暴躁脾气慢慢凸现,她们此时变得异样敏感,外界稍有风吹草动,都会产生怀疑心理,不停地抱怨生活对她们的不公。
情绪的不稳定和对丈夫的猜忌使得本身就平淡的夫妻生活亮起了红灯,当出现第三者时,婚姻也走到了尽头,唯一的选择是离婚。
婚前同居,未婚先孕,草率结婚导致婚姻品质下降。
在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一些农村女孩早早就辍学,来到城镇打工,开始独立生活,由于年幼无知,身处异乡,举目无亲,又孤立无援,很容易结交同龄的男孩。
许多人认识不久便未婚同居,由于双方都不成熟,对婚姻缺乏深刻认识,便草率结婚,当感到婚姻并非理想中的“伊甸园”时,便整日打闹着要离婚。象这种对婚姻缺乏慎重态度,凭一时热情,在缺乏足够了解与准备时便草率结婚,终因婚姻质量不高而离异。
家庭暴力,使得婚姻难以维系。
这方面一般是以男性殴打女性多,这种男性一般存有大男子主义和强权主义,封建社会的男尊女卑和夫权思想在这类人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当女方不堪忍受殴打时,便会起诉离婚,因这种原因发生的案件一般在农村,但在个别城市家庭也存在这种现象。
再婚以后感情浅,家庭复杂、婚姻基础薄弱,导致离婚。
随着离婚率增高,再婚人数也相应增多。再婚者中大多数人在感情上受过挫折,所以感情上的自我保护意识也特别强烈,这样就很难为对方付出,造成再婚家庭的不和谐。一些再婚者年龄相差很大,对生活的理解各异,共同生活中容易产生分歧和矛盾。
一些再婚者为了填补离异或丧偶后的空虚,抱着搭帮过日子的态度,过分看重对方的物质条件,草率结婚,为婚姻埋下隐患,另外,再婚者中,一旦发生纠纷,大多片面强调对方的责任,尤其是带小孩的再婚者,家庭成份复杂了,家庭关系也就很难处理好。因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处理不妥产生矛盾,这种婚姻基础薄弱、家庭成份复杂的婚姻很不牢固,也是导致再婚者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
社会因素
家庭功能的改变。在传统的社会中,家庭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组织。它提供了社会教育、宗教、娱乐、经济、性节制等功能,因此人们依赖的程度很高。而在今日高度分工的社会,家庭的多样功能已逐渐为社会其他的制度所取代,因此家庭的重要性便不复从前,离婚率也就日渐提高了。
道德制裁力的减低。在以往保守的社会中,道德和宗教皆反对离婚,因为社会的舆论对离婚率的高低有着极高的影响力。但今日的社会随着民心的日益开放,社会制度与宗教已不再象从前一样影响人们,因而都能较正视离婚是解决问题的方式之一。
离婚法律手续的简化、法律约束的放宽,导致离婚率增加。从2003年10月1日起,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办理离婚手续不再需要单位开具证明,符合条件的当天就可以办理离婚手续。且现在的“无过失离婚”已不再坚持过错的要求,只要双方同意或法院认为理由成立,就可以离婚。这种简化的手续,也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原因。
选择伴侣方式的改变。以往的婚姻不是由父母全权做主,也有父母或其它长辈的参与,一但结婚便以家庭圆满和谐为主,较能为大局而容忍。而现代年轻男女事实都由自己做主,谈感情往往是感情高于理性。“为爱冲昏了头”,总是欠缺周详的考虑,如此的婚姻总是较不稳定,自然离婚的几率也高了许多。
两性角色的模糊。在传统的社会里,男主外,女主内,家庭夫妻角色定位分明,权利义务清晰。但是今日是个多元化的社会,男女角色更富弹性,因此夫妻对角色的定位产生了争执与冲突,无形便增加了离婚的可能性。
针对原因,探究降低离婚率的对策
(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列入普法宣传计划,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使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做到互敬互忠互爱,促使夫妻双方共同为创造一个和睦、幸福美满的家而努力。
(二)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
笔者认为,要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保障有力、运行规范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新机制,不断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新路子,使农村劳动力就地消化。使本地农民工能得到与在外地一样的待遇,减少农民工的流动,避免留守妇女在家“独坐空门”的现象。
(三)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正确把握离婚与否的标准。
对夫妻间感情既要看其婚姻基础又要看其发展状况,要全面准确地分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程度,对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对感情尚未破裂婚姻采取调解的方式促其和好,以减少离婚率的上升。
(四)探索建立婚姻家庭关系调解组织,避免因一时感情冲动导致的婚姻解体。
《婚姻登记条例》对结婚离婚更加人性化,个人有充分选择的自由,手续简便快捷,因而不可避免有一部分夫妻因为偶尔激化的矛盾,而一时感情冲动去办理了离婚手续。现代生活的快节奏不少的夫妻因双方工作繁忙,导致沟通减少,相互之间心理有隔阂,又不愿将这种隔阂向家人甚至朋友诉说,要维持双方在外的形象;不愿意去找单位、居民(村民)组织,认为他们只能就事论事,解决不了双方思想上的问题;更不愿意去找所谓的"心理医生"。相互形成"冷暴力",最终走向离婚。夫妻之间的隔阂完全可以通过组织对婚姻家庭问题方面的专家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解答、疏通、协调婚姻家庭问题,减少离婚率,促进社会稳定。
(五)我国法律应不断完善包括不忠配偶一方的损害赔偿、第三者的损害赔偿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制度。对离婚时的损害赔偿、非离婚时的损害赔偿以及损害赔偿范围都应作出具体规定,并扩大受害方在不忠行为中的取证权利,加大过错方的赔偿力度。
(六)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应加强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离婚案件的无过错方一般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均处于弱势。根据现行《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旦发现上述问题,应加大力度,正确适用少分或不分的办法,不让恶意离婚者在经济上得到便宜。
对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而提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的,法院应及时受理,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将相关财产重新分割并注意分割时对,有过错者实行少分或不分的政策。同时,还要对这一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加大打击的力度,从而,维护法院民事诉讼。
婚姻法务部 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