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引言】
离婚司空见惯,但“善后事宜”却让离婚夫妇头痛不已。
离婚了,重踏陌路,似乎是潇洒的作别,彻底的割舍,但因为血缘纽带关系使然,孩子处在离异夫妇中间,却越来越“难办”!婚姻可以重组,家庭可以重建,但血浓于水的事实却是无法改变!
【案情】
经过了三年的爱情长跑,五年的婚姻,一年前,江女士与张先生平静分手。但没想到,离婚之后的江女士与前夫为了探视女儿,双方僵持不下,直至对簿公堂。母女亲情,演化成了双方以及双方律师的法庭对抗!
母亲:探望女儿遭拒绝
代理律师在结案时,曾问及江女士放弃抚养权的动机,江女士说,“当初,婚姻走到头,我们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这段婚姻,我惟一留恋的就是当时还不满两岁的女儿张西。当时,丈夫坚持要求抚养权,考虑到我自己今后的生活不太稳定,我当时就同意把孩子交给他了,他经济条件也比较优越的,我认为自己享有探视权是受保障的,双方把这些都写进了离婚协议,谁知道弄成今天这样......”
江女士离婚后不久去了外地工作。对女儿难以抑制的思念和牵挂使得她不得不经常抽时间专程回宁看望女儿。但没想到的是,前夫限制她与女儿的接触,甚至一次次将登门探视的她“拒之门外”。
2008年正月初一,新年伊始,万家团圆。回宁的江女士发疯一般地想念女儿。于是她又一次来到了前夫家,幸运的是这次保姆给她开了门。江女士径直走进了女儿的房间。这时前夫也起床了,他发现了女方,便要将她赶出去,江女士则抱着女儿不肯松开,二人扭打起来。结果是江女士和女儿被硬生生地分开,随后被赶出了门。
饱受思女之痛、煎熬之苦的江女士在万般无奈之下,于2008年春节后不久即向前夫的居住地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决定就女儿的探视权向前夫讨个明确的“说法”。
前夫:也有苦衷与顾虑
笔者也为人父,认为天下的亲情是相通的!江女士的遭遇,让人无法不将张先生与不近人情、铁石心肠等字眼联系起来。为争取调解友好解决,我在庭后的空隙也和张先生聊了一会,他言明有“苦衷和顾虑”。“母亲探望女儿合情合理,但她在行使她的权利的时候,能不能不影响小孩和我的新家庭的生活?”“她经常到我家来接女儿,给我的新家造成一定影响,已经离婚了还经常接触,容易让人产生误会”,“孩子恋母在所难免,孩子每次与母亲分开之后都要闹上好长一段时间。她如果长期无节制无规律的探视,既影响孩子心理健康,又不利于新家庭成员与孩子培养感情。”
法庭:依法裁量“探视权”
2008年4月下旬,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律师在肯定母亲的探视权不可剥夺的前提下,对探视方式、探视时间和探视地点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拉锯式的辩论。
作为原告律师,我们提出,“如何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使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是审理该类探视权纠纷案件时必须考虑的核心问题”。在法官的主持下,原告江女士就探视女儿问题与被告前夫进行了协商,但终因双方分歧过大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月,对“如何保障江女士探望女儿的具体探视的方式及探视时间”,法院的判决书终于下来了:原告江女士享有探视女儿的权利,根据其在外工作、在南京没有固定住所等实际情况,每月享有两次单独探望女儿的权利,自2008年5月起每月第二周和第四周的周日上午9时至12时,到被告家中探望女儿。
判决书下达后,江女士与张先生均表示“服判”、“息诉”。在律师的操作下,见到女儿,也让江女士感到非常满意。
律师分析案情及法律适用:
“子女探视权”纠纷,是妇女维权的热点话题。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双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纠纷也逐年增多。许多人在离婚时由于忽视了对孩子探视权的主张,直到出现探视权纠纷时才向法院起诉。
修订后的《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使我们有法可依。应该说,这种探视权的明文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法律具有人文关怀的立法精神,也符合对亲情思念的人之常情。但在实际生活中,原、被告对探视孩子争议的焦点大多集中在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问题上。如是1月1次还是1周1次?是带回去住还是到对方家或者在子女所在学校探视?对于这些问题,婚姻法及后来的有关解释细则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还是通过协商解决。
在此,笔者由衷地希望广大离婚父母能够为孩子多考虑,能够理解探视权这一法律规定的权利,依法来处理孩子的探视问题。面对骨肉亲情,离婚夫妻都应设身处地为对方想一些,在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双方应多一份理解,少一些意气用事,共同努力,让单亲家庭的孩子能够拥有“尽可能”完整的父爱和母爱。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