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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年的夫妻 原来是无效婚姻关系——评一起近亲结婚案
类型:诉讼知识 来源:本所  浏览 次 2010-6-11 14:50:34

【宋律师引言】

今年的35,南京永宁法庭对一起无效婚姻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捧着判决书的农妇房某恐怕没有想到,自己长达20年的婚姻在法律上竟然无效……

【案情】

原告:房某,女,浦口区

被告:李某,男,浦口区

房某与邻村的李某是姑表亲。1989年,在双方亲戚的撮合下,房某与李某办理酒席,并正式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两人生育了3个儿子。近几年,李某有钱后渐渐地要求与房某离婚,但房某死活不肯,李某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发现,房某与李某本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法定的“禁婚”情形之—,于是依法判决其婚姻无效。

律师分析案情及法律适用

此案,有人认为法院判决错误,房某与李某虽然是近亲,但应以事实婚姻对待。否则,其子女等人无人照顾和扶养。但笔者认为,双方的婚姻在十九年后被判无效,从常理上虽然很难理解,但法院判决是正确的,二人的婚姻应当无效。理由是:

一,根据当时法律规定,本案的婚姻关系也是无效民事行为。当时适用的《婚姻法》,也就是解放后一直适用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他们是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

二,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的情形,其中,就有本案的“近亲结婚”的相关规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婚姻无效的情形没有消失的,应当宣告婚姻无效,如果无效情形消失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近亲关系是血缘关系,无法消失,无法更改。

三,新《婚姻法》实施后,本案双方间的无效情形仍然存在。根据法律的适用原则,在新的解释和法律实施后没有处理的案件要适用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所以,本案法院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及高法的司法解释作出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