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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案例】本所《物权法》第一案 丈夫擅卖房妻子欲讨回
类型:财产分割 来源:本所  浏览 次 2008-5-18 18:10:59
 

原告:贾某,女,住址略

被告:薛某,男,住址略

【基本案情】

 贾女士和丈夫薛先生1999年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婚后三年,在白下区购置一处房产,并登记在薛先生名下。后来,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分居,贾女士独自住在该房内,接着两人协商准备离婚。

2006年,因为男方做生意缺钱,薛先生便与贾女士商量将这套房屋抵押在银行,贾女士也在抵押合同上签字。后来,也正是因为这份抵押合同,贾女士才知道丈夫擅自卖了房子。

上个星期,银行突然给贾女士发来通知称,他们家抵押在银行的房屋已经撤销了抵押合同。这让贾女士非常不解,贾女士问了丈夫之后才知道,他们的房子一个半月之前已经被丈夫卖掉了,并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买主姓王。

【上法庭  本所律师“物权法第一案”】

“婚后共有房产,你怎么说卖就卖了?”窝了一肚子火的贾女士质问丈夫。随后,贾女士立即去房产交易中心申请了保护登记,也就是这段时间内该套房屋不能再交易,并立即找到了律师,写好诉状,10 18日,律师来到白下区法院,把其夫和购房者王某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这起房屋买卖合同案,如果是在《物权法》实施前,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两人共同财产的处置,必须取得双方的一致同意;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理了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也会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支持这样的诉讼请求。

那么,《物权法》实施之后呢?

【物权法保护买房人】

《物权法》之后, 柳女士讨房产生了一定的变数,因为《物权法》确实更为关注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房屋只登记在一个人名下,没有他项权利人的情况下,房屋可以由登记人一个人处置,新法保护买房人的买卖行为。就夫妻共同财产而言,物权法实施以后,房子虽然是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如果名字登记在丈夫名下,而妻子又不作为房屋权属共有人,丈夫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第三人的买房行为就受法律的保护。

  而这起房屋买卖合同案,根据物权法的相关条款,既然房产证上只有其先生一个人的名字,贾女士不是房屋权属共有人,其先生把房子卖给了王某,王某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也间接地支持了其先生的卖房行为。

【价值 80万只卖 50万】

但作为贾女士的代理人,我们认为,虽然《物权法》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这次交易,但是贾女士还是有胜算的把握。因为贾女士有一个非常有力的证据,就是其先生与买房人的过户合同。根据这份合同,原告律师怀疑其先生是在为了转移财产而虚假销售房屋。

根据律师实地勘察,涉案房产面积 69平方米,房屋建成时间是 1998年左右,位置也不是很差,根据目前房产市场上的价格,该套房屋的价格应该在 30万元以上,但贾女士从房产交易中心了解到,这套房子其先生只卖了 14万元,价格差了一倍多。因此,贾女士有理由怀疑其先生是在为离婚而恶意转移财产。而根据《物权法》的相关条款,房屋过户受法律保护的三条基本要素,首要条件就是买卖关系是善意的,其次是价格合理,这两条其先生的房屋交易都不具备。

10 18日上午,白下区法院已经立案,并将择期开庭审理这起物权法案 

【物权法实施之后夫妻财产怎么办?】

既然新法保护夫妻财产中各自拥有的财产,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夫妻虽然结婚,但是各自购买的东西只属于个人,卖了以后法院也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夫妻两个人的财产关系从此泾渭分明?

律师认为,物权法所保护的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除非夫妻间有特别规定财产属于某一方而另一方没有共有权,否则一方没有权利擅自处理。《物权法》的实施不能突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共有权的保护,不能说夫妻财产从此泾渭分明。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第一次开庭完毕,我们期待着胜诉的结果。

 

婚姻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