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上午,永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夫妻双方都有外遇的离婚案件。妻子吴某以丈夫廖某有外遇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一万元。丈夫廖某在庭审中反驳妻子吴某背叛自己,跟他人发生性关系在先,并有17岁的女儿当庭作证。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均有外遇,都存在过错。因此,判决夫妻双方离婚,驳回吴某的赔偿请求。
吴某与廖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夫妻双方与家人共同开了一家榨粉厂。由于生意繁忙,榨粉厂便请了几个人帮忙,其中一个是廖某的堂弟。吴某对这位堂弟特别关照,总是叫堂弟帮自己做这做那,堂弟也非常喜欢这位嫂子,一来二去双方产生好感。
1998年夏的一天,廖某出去送粉,堂弟在三楼晒粉,吴某在一楼做粉。吴某借故指点堂弟晒粉,用身体接触堂弟,堂弟抵挡不住嫂子的诱惑,两人发生了性关系,这一幕,被吴某8岁的女儿看见,并告诉了廖某。
廖某听后装作若无其事,随后对吴某的行动留意观察。有一天,廖某故意说去永福办事,晚上不回来了。吴某以为廖某还不知道自己与堂弟有这种关系,于是当天晚上又和堂弟鬼混在一起。廖某当晚10时返回,吴某二人当场被捉,堂弟夺门而逃,廖某对吴某进行了一顿毒打,而后叫村干部把此事转告吴某的家人。从此以后,夫妻感情急剧下降。2004年6月,廖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廖某一气之下把吴某赶出家。
廖某在家继续经营生意,由于寂寞难耐,干脆跟自己的一个打工妹同吃同祝吴某知道此事后,认为机会来了,便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廖某赔偿精神抚慰金一万元。开庭时,想不到女儿当庭作证证实母亲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指证母亲太过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但财产分割和精神抚慰金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