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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婚后又与他人同居 法院判决予以赔偿
类型:离婚索赔 来源: 浏览 次 2010-05-07
近日,新会法院在审理的谢某诉吕某离婚案件中,依法判决婚后又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吕某赔偿谢某15000元。
被告吕某在工作中认识了谢某,两人经自由恋爱后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并生育了一子一女。但1997年吕某去外地工作,逐渐较少回家,2002年8月,吕某竟带着一湖南女子回家,并公开同居生活了几天后双双返回广州,谢某遂与吕某发生矛盾。到2003年春节,吕某又与那湖南女子回家居住,谢某终不堪忍受,认为与吕某没有可能再生活下去,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吕某赔偿15000元。
案经审理,法院认为吕某婚后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使原告精神遭受严重打击和痛苦,因此判决准予谢某与吕某离婚,并判决吕某向谢某支付15000元损害赔偿金。
【知识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网络版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