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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结婚半年孩子出生 拒绝亲子鉴定法官仍可推定
类型:离婚索赔 来源:  浏览 次 2010-05-07
 

领了结婚证刚满6个月,三十而立的李明就意外地迎来了呱呱坠地的女儿。女儿如此快速地到来,把新婚不久的李明搞得措手不及。尴尬之余,他和妻子打起官司。

领证半年女儿降临

李明与妻子刘梅是2000年底领的结婚证,当时,他们已经交往了5年。6个月后,刘梅生下女儿。孩子生下后,李明越看越不像自己。“这个孩子是不是我的?要不要去做个亲子鉴定?”李明开始与妻子闹起别扭。一个坚持要带孩子去做亲子鉴定,一个坚决不让。此后,双方的矛盾越演越烈。从2006年六七月份起,李明正式与妻子刘梅分居。

当年年底,李明一纸离婚诉状递至法院,法院认为,李明与刘梅感情基础应该是牢固的,况且,还有个5岁的女儿要抚养,不能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法院推定父女非血亲

2007年,李明再次将离婚诉状递至法院。李明主张妻子刘梅所生之女不是自己亲生的,要求进行DNA亲子鉴定。但此建议遭到刘梅一口拒绝。刘梅既不同意女儿与丈夫李明进行DNA亲子鉴定,又没有提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女儿确实是她与李明所生,一审法院经审理推定:女儿不是李明亲生。据此,20087月,法院判决准许李明与妻子刘梅离婚。

20088月,刚拿到离婚判决1个月,李明再递一纸诉状至秦淮区法院。这次,他要求法院判令前妻刘梅偿还女儿抚养期间的生活费120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李明在诉状中称,领证6个月,前妻刘梅就生下女儿,有违常理。虽然未做亲子鉴定,但20087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中已经推定女儿非他亲生。据此,李明认为,前妻刘梅欺骗他的感情,让他白白替别人抚养了5年私生女。妻子违反婚姻忠诚承诺,应给予他适当的赔偿。

前妻曝料:他早知女儿不是他的

法庭上,前妻刘梅对于法院推定判决“女儿并非李明亲生”表示无异议。但她对前夫李明主张5年合计12000元的抚养费用,持反对意见。刘梅说,李明早就知晓女儿并非他亲生,所以,孩子生下后,夫妻总是争吵。刘梅称,离开李明后,女儿一直跟着她过,夫妻双方自2002年起再未共同生活。女儿的生活起居、读书教育均由她单方承担,李明因知晓女儿并非自己婚生女,从未对孩子实施抚养行为。

刘梅认为,李明没有证据证明他抚养女儿的事实,也没有列出12000元抚养费用数额的实际明细。此外,刘梅还认为前夫李明不具备法定请求主张精神抚慰金的条件。她的理由是:怀孕是发生在她与李明双方结婚之前,自己主观上并无过错。李明早就知晓孩子并非自己亲生,但直至领证,他都没有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妻骗夫生女应当赔偿

秦淮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刘梅在与前夫李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女儿非李明亲生的事实,致使李明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女儿进行了抚养。李明无法定抚养义务。现刘梅因李明对孩子的抚养而减少了其应负担的抚养费用,而李明因对孩子的抚养,造成了自己不应有的负担,因此,李明要求判令刘梅偿还其抚养期间的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秦淮区法院同时认为,对于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请求损害赔偿,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故李明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方的实际支付能力及过错程度,该两项实际赔偿数额本院酌定为10000元。刘梅辩称前夫李明在结婚之前已知被告怀孕的事实,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在离婚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中也未认定此事实,故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