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钱某,南京本地人 女方:李某,南京暂住户口 | |
钱某与李某2005年结合,2008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在钱某没有参与、也不了解具体的情况下,李某将两人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分割的房子以50万元左右的价格卖掉了,钱款两人协商分享。3个月后,钱某意外发现房子被卖了70万元左右。“前妻隐瞒了20万元!她想独吞!” 钱某的第一反应就是要取回。 为进一步确定房屋交易情况,钱某来所咨询,并就“律师调查”一项进行了单项委托。律师在房产部门查修到房屋交易的档案,档案上的确显示房子是以70万元左右的价格被卖掉的。 2009年7月15日,钱某一气之下,潜入江宁区一处居民院中,将前妻停放在院内的轿车盗走,并把它藏到了东山某处。李某发现后立刻报警。5天后,警方将黄某抓获。经查实,钱某盗窃的车辆价值10万余元。 公安部门后将此案移送至江宁区检察院。 据警方的调查笔录显示,在警方传讯要求说明真相时,李某和交易第三方(购房人)均声称交易价确系50万,但为了帮助买房人拿到更多的购房贷款,双方协商后虚构了购房价格,将价格虚抬到70万元。 目前,律师又介入案件,一是作为钱某的代理人代理民事案件。该案中,我们认为,李某尚无相关证据证明其所述属实。如果李某与购房人没有相关证据,只是口头陈述,甚至购房人也愿意为李某作证,这种证据也无法对抗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威证据:70万的交易款。 如果李某有相关证据证明实际交易价款确系50万,考虑到男方非法占有财产的犯罪目的较轻,其间夹杂着泄愤的动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我们在接下来的刑事案件担任辩护人时,将讲明情况,建议法庭从宽量刑。 苏邦律师事务所分析 一起普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转眼间变成了盗窃刑事案件。 究竟是否属于转移财产,不是看其虚构的交易额,而是看购房方实际打款额。如果查明购房的实际交付款是50万,那就不属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必然会要求女方提供相关证明,比如银行打款记录,来证明女方所述。 在查明女方和购房人联手虚构房屋交易价的情况下,女方最多只需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在南京地区也就是工商部门5000元的罚金,而男方则需要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当然,考虑到男、女双方的渊源关系,以及男方盗窃的初衷,法院最终会在量刑上考虑。 宋联民律师提醒离婚夫妇,离婚后采取自保措施要合乎法律,切不可思想冲动,行为极端。相关统计也证明,离婚后双方互为仇人,一旦再有风吹草动就势不两立,最终导致再上法庭(民庭?刑庭?)的情况非常普遍。应该引以为戒。 宋联民 ◆江苏苏邦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