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原告:龚某,女,住白下区
被告:张某,男,住白下区
龚某在新年之后来所咨询,述说其丈夫张某“花心”玩的太过,在外工作期间发生婚外情,并与第三者生下一小孩。龚某要求委托律师代理离婚事宜。
在咨询过程中得知,龚某与张某经人介绍,于1983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张某在深圳工作期间与一女子发生婚外情,租房同居生活,并于1995年生了一男孩。从此,龚某与张某产生矛盾,双方一直分居至2006年。
经律师分析,在有证据证明张某构成婚外同居的情况下,原告龚某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诉讼请求:法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在接受委托后,律师即着手起草诉状,其中,诉讼请求部分是这样的:
1、 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3、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2008年8月,本所律师代理龚某向法院起诉。在法庭上,双方各举证据,法庭气氛十分激烈。原告方则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并动员当事人拒绝法庭的调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某、张某自愿结婚,双方形成合法婚姻关系。自1994年以来,双方长期分居,并多次进行离婚诉讼。同时,张某自1994年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子,致使夫妻双方长期分居。据此,法院认定龚某与张某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确无和好可能,且张某存在过错,故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男方赔偿女方3万元。
【律师说法】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张某在与龚某婚姻存续期间与另一个女子同居,导致与龚某夫妻感情不合分居达11年,并在此期间进行过离婚诉讼,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同时,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张某在与龚某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子,造成龚某较大的精神痛苦,这亦是张某和龚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龚某请求张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故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