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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案例:前夫变“钱”夫
类型:财产分割 来源:  浏览 次 2010-04-20
 

【案情】

200618,小虹、赵健登记结婚,新婚过去2年多,2008年底,夫妻关系亮起“红灯”。20091月,结婚三周年来临之际,身为80后的小虹干净利索地与赵健办理了协议离婚。

离婚后,小虹意外发现,赵健在离婚前隐瞒有大额银行存款,分别在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上海银行等多家银行账户内。存款总计人民币达120.6万元的事实,遂于20094月,小虹来到律师所,咨询律师起诉事宜。律师经核实双方婚龄、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后,告诉小虹这几笔巨款不排除其他人暂放的情况,但考虑到诉讼策略,我们建议小虹先进行财产保全,再起诉要求对赵健名下的银行存款平均分割。

【法庭】

法庭上,赵健辩称,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已作了分割,现小虹称自己隐匿银行存款118.7万元不是事实。认为虽然在自己银行账户内有较大金额的资金,但这些钱款是受朋友之托,代为筹措的借款,仅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交付,并非属自己的资金。并称按照双方较短的婚姻存续期,也不可能有如此巨大的收入。

赵健还请证人张某、宋某到庭作证,证明在中国银行账户内50万元系受张某之托,向宋某商借的,该笔钱款到账后被张某分批支取提现。在建设银行账户内的40.6万元,其中有15万元也数天后转入其他账户。但也确实有部分资金是自己用于消费。

法院查明,离婚前,确有120.6万元在赵健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流动。现小虹要求对赵健名下的存款主张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但在赵健名下中行账户内的50万元、建行内转入其他账户的15万元,系受朋友之托的商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从120.6万元中扣除及再剔除赵健用于消费的钱款。

据此,法院酌定判决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由赵健支付给小虹20万元

【律师评案】

小虹和赵健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收益,除有法律规定和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47 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诉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赵健在与小虹离婚时,隐匿了部分银行存款,离婚后被小虹发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虹有权再次诉请分割,法院最终作出了准确判决。

婚姻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