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联民律师 引言】
办结这起“富人离婚案”之后,律师有话说——在离婚夫妇“争夺抚养权”的问题上,“经济优势”到底扮演着多大的权重?
向“经济强势方”说不!
——本案,折射出当前法院系统对抚养权纠纷案件的理性处理倾向!
【案情】
小张的父母是南京普通工人。2003年,也就是小张大学毕业后的第三年,她和富家子弟魏**相遇,彼此很有好感,通过进一步相处,小张认为魏**长相帅气,谈吐大方,两人很谈得来,于是很快便确立了恋爱关系。
2004年初,双方登记结婚,2005年婚生一子。应这个富裕家庭的要求,她辞掉原先6500元/月的薪水,不上班,只在家专职照顾孩子,生活也算平静、幸福。
但2005年下半年开始,魏**对小张开始逐渐冷淡,平时以忙乎公司事务为由,经常夜不归家。小张也时常在午夜2时左右被魏**开门回家的声音惊醒,凭着女人的直觉,她感觉这里头“有事”。
小张在坦陈自己不幸婚姻时提到,“很多人认为我嫁得很幸福,其实,从结婚至今,无数次被他欺负地伤心落泪……”
2006年,小张私下里初步掌握了老公魏**的部分婚外情。在警方的接处警记录里,魏**承认和婚外异性租房同居的这一事实。小张还在魏**的同居房里发现了很多自拍式的性爱视频以及同居双方的裸照。
小张对这样的婚姻完全绝望,几经考虑之后,她开始和对方商量协议离婚,但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
2007年底,小张来到律师事务所。“宋律师,你知道吗,我在你们律师所门口转悠了半个多小时,才最终下决心进来和你面谈的……”这是小张在咨询之初向律师吐露的心声。她说,到底要不要离这个婚,她内心里还是非常矛盾的,和自己“斗争”的很激烈,痛苦地纠结。
律师了解案情并初步提供代理方案后,小张决定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要求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同时,她强烈要求将争取“孩子抚养权”作为“诉讼重点”。
在衡量他们夫妻双方的抚养优势时,律师认为,小张暂无工作,对其争取儿子抚养权明显不利。律师建议小张重新找单位入职。
小张答应照办,很快向一家大型公司求聘接洽,进入融资部,试用期月薪5000元,另有五险一金。
接下来,律师开始盘点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魏某有家族企业,其父亲是某改制房产公司的董事,持股比例甚高。而在婚后,小张的老公魏某名下也有两个公司,在市内还有两处房产,浦口那边还有一座别墅,再加上私家车大众辉腾在内,资产合计二千七百多万。
起诉前,律师冻结了魏某名下公司的相关股权,在确保“诉讼标的”安全之后,依程序起诉。
【法庭】
在法庭上,律师出示了调取的《警方接处警记录表》,证明魏某与婚外异性姘居的事实。财产部分,对方虽然提出“公司有亏损”,但根据我们业已调取的工商局出具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相关资料显示,近期公司经营状况非常乐观,小张不仅可分割价值六百多万的股权,还可以分割上一年度的盈余。
财产方面,经过律师细心取证,一路走下来非常顺畅;虽然在证据面前,被告的代理律师坚持认为公司所有的投资金都系被告父母出资,但我方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及最高院的《证据规则》等相关条款,对其证据和投资金的法律性质有力驳斥(我们认为属于财产权的让渡,此后的判决结果也足以证明这一点)。
但在子女抚养方面,双方争议偏颇,承办法官虽然加大调解力度,但也一度陷入了僵局。
被告律师认为,双方自结婚始,都是被告男方家庭(说白了,就是男方父母)出资——购房、购车、购置家用并出资开办公司,而原告小张婚后一直未工作,所以没有抚养能力,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对其成长有利。
我们认为,判断子女归谁抚养,关键点是看哪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这里面包括软硬两大要件,一是物质条件保障,二是精神层面的导向。在这两大方面,原告都有抚养优势:
1、原告现有固定工作,且收入不低,完全可以养活自己和子女,被虽然有钱,但超过子女正常所需之外的收入,依法不列入被告的抚养优势。
2、原告系正规院校大学毕业,而被告中专毕业,在受教育程度上,原告占有优势,更加具备教育子女的能力。
3、原告遵守纪法,兢恪传统的贤淑品德,懂得善待金钱;被告虽然有钱,但根据案件事实,被告将部分收入用于婚外情挥霍,物质条件被极大滥用。
4、打“婚外情牌。”为强调男方魏某婚外情荒唐的程度,律师还向法庭特别出示了从警方彩印的裸照,在把身体敏感部位贴上胶布后,不无幽默地提交给法庭。
法庭辩论阶段,律师特别提请法庭注意,我们这个社会要培养的是对家庭和社会充满责任感的富二代、富三代,而不是花天酒地,充满物欲和性欲的“器官主义者”。法院的判决,理应对社会价值观念具有倡导性、引导效应。
法律,是法理与情理的圆融。
经济弱势方的不懈争取,最终还是换取了法院的支持——本案讼争的婚生子魏**,由原告女方抚养!
律师办案感言
一、 经济优势在抚养子女方面的限定作用
如何理解经济优势在争取抚养权方面的作用?审判实践是理性的,只有当一方的抚养条件无法满足子女“正常所需”时,对方的经济条件才具备决定性优势,超过这个“正常所需”的范围,经济优势不是没有作用,但只能仅供法庭参考。此刻需要结合其他条件,综合判断。
二、富二代、富三代的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问题
西方有句谚语,“富人要培养好继承人,更要培养好儿子。”这说明了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富人,筚路蓝缕,疲于创业,对子女的教育往往采取粗线条方式;由于精力所限,物质上的堆砌往往被他们当成抚养子女的大部分内容,这样的子女在面对“做人”这个宏大命题时,极容易陷入尴尬境地。
近年来,我国的富二代、富三代成了最具争议的话题。如何善待金钱,如何理解“能力越大,责任越大”这个话题和承担这个使命,在改革开放之初练摊富起来的第一代已经老去,富二代刚刚甚嚣尘上,富三代尚未集体粉墨登场的这个时间段,法院的这份沉甸甸的判决书,具有引发社会思考的巨大价值。
婚姻家事中心 宋联民主任 办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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