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诉讼
双方对是否离婚没有异议,但在子女随谁生活和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上分歧很大。双方均主张小孩随自己生活并主张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次诉讼(分析与准备)
笔者在听取了详细情况
一审判决的不当之处应在于住房补偿金的支付数额上不合理(据
二审过程
笔者向合议庭表示,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中房屋的市场价值是一个非常关键的事实,它是确定补偿的依据,这是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不能不查明的一项事实。虽然对房屋价值的评估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来进行,但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在举证期限内及一审庭审中未提出申请,这种情形下一审法院应当本着判决应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要求,主动告知当事人申请评估。一审法院应当告之却没有告之,致使在判决补偿数额时缺乏事实依据,应当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法院若不愿改判,则应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
二审合议庭经反复合议,最终将案件发回重审,在刘先生和委托律师的要求下,法院办理了房屋价格鉴定委托手续,并判决女方支付刘先生房屋折价款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