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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离婚房屋评估问题
类型:婚房纠纷 来源:   浏览 次 2009-6-23 21:06:13
 

2008年底,刘先生与张女士因离婚问题诉讼到法院,双方均未聘请律师代理。

第一次诉讼

双方对是否离婚没有异议,但在子女随谁生活和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上分歧很大。双方均主张小孩随自己生活并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女士表示房屋若归自己所有,愿补偿对方七万元,先生则表示房屋若判归自己所有,愿补偿对方八万元。审理后,法院判令小孩随女士生活,并将房屋所有权判归女士所有,同时判令女士向刘先生支付七万元住房补偿金。接到判决书后,先生不服,他找到本所律师,希望律师在上诉审程序里,帮其讨回房屋所有权和小孩的抚养权。

第二次诉讼(分析与准备)

笔者在听取了详细情况后向刘先生表示,他与女士的经济条件、工作性质、个人素质等条件相当,由于小孩尚年幼,且随女士生活时间较长,所以法院判小孩随女士生活并非不当;在确定小孩由女士抚养的情况下,本着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而将房屋判归女士所有,亦无不妥,故对这两点上诉,要求改判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一审判决的不当之处应在于住房补偿金的支付数额上不合理(据先生讲,同等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已达三十万元左右)。法院在判决夫妻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时,在确定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住房补偿金的数额时,若双方对补偿数额能协商一致,则以协商的数额为准;若无法协商一致,则应以评估的房屋市场价值为依据。本案中双方的经济状况相当,双方均没有其他住房,在离婚问题上均无过错,法院依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而将房屋的所有权判归女士,那么对先生的补偿就应当公平合理。本案中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归属存在根本性的争议,更谈不上对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所以法院应当评估确价来确定补偿数额,但法院却没有这样做,七万元的补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先生可以以此为由提起上诉。先生在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二审法院也认为补偿数额不合理,但合议庭表示由于上诉人在一审中没有申请评估,而二审对一审没有申请评估的则不接受评估申请,这就意味着二审将不会改判。

二审过程

笔者向合议庭表示,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中房屋的市场价值是一个非常关键的事实,它是确定补偿的依据,这是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不能不查明的一项事实。虽然对房屋价值的评估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来进行,但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在举证期限内及一审庭审中未提出申请,这种情形下一审法院应当本着判决应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要求,主动告知当事人申请评估。一审法院应当告之却没有告之,致使在判决补偿数额时缺乏事实依据,应当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法院若不愿改判,则应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

二审合议庭经反复合议,最终将案件发回重审,在刘先生和委托律师的要求下,法院办理了房屋价格鉴定委托手续,并判决女方支付刘先生房屋折价款12万元。